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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行贿,受贿595万、230万、180万……这些贪腐分子受审!

发布时间:2021-10-13  来源:南天一剑  字体大小[ ]

  被控行贿,受贿595万、230万、180万……这些贪腐分子受审!

  01

  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行政办公室原副主任覃建日行贿案一审宣判

  10月9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覃建日行贿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由东兰县人民法院院长肖远忠担任审判长,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秦义永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覃建日在任宜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副主任、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行政办公室副主任时,以自己名义和他人名义向河池市某医院销售无烟煤。

  为了与时任该医院院领导搞好关系,在销售无烟煤生意上得到关照,覃建日多次向时任该医院的三名院领导行贿共计97.22133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覃建日无视国家法律,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97.2213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覃建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02

  医院药剂科主任受贿超180万!富川法院一审宣判

  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富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毛某某受贿案,以被告人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毛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1年6月,毛某某被任命为富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负责制定审核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签订购销合同等工作。在确定医院药品、医疗耗材的供应商过程中,毛某某有决定权、审批权,这让医药公司业务员看到了“机会”。

  每一次聊完业务后,医药公司业务员轻车熟路地往毛某某办公桌抽屉内塞入一个装着“好处费”的信封;每一次谈成业务后,毛某某住所后的巷子里,成了业务员送给毛某某“谢礼”的地方。同时,逢年过节,毛某某总能从各个医药公司业务员处收受红包礼金、高档烟酒。十年间,毛某某先后收受庞某、邹某某、肖某某、冯某某、卢某某等6人的财物共计187.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回扣共计人民币18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已被掌握与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供述同种较重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03

  来宾市社科联原主席张松茂因受贿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对来宾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原主席张松茂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松茂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松茂利用担任来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来宾市供销社主任、理事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分别为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柳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在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开发、土地租赁、项目协调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2013年、2017年分别收受了上述公司的好处费共计230万元。

  2021年4月6日,来宾市监察委员会对张松茂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并于次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5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7月19日、8月2日,张松茂主动向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退赃共计30万元。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丢了宗旨,忘了初心,犯下这严重的错误,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和培养,我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领导和同事,对不起亲人和朋友,我非常难过和悔恨。”在法庭上,张松茂在最后陈述中忏悔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张松茂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松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字具结,并退出涉案款30万元,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04

  大化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姚本喜受审,被控受贿595万元

  10月9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姚本喜涉嫌犯受贿罪一案。该案由凤山县人民法院院长黄承祥担任审判长,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韦国义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姚本喜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副县长、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韦某、潘某、陈某等人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规划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95.5万元。

  被告人姚本喜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除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其在案发后已经退回所有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姚本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姚本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来源:广西高院、东兰法院、富川法院、合山法院、凤山法院

中国法制法治网摘编黄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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