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赵远建 李岩)“太感谢您了,让我们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谢谢……”,59岁的曹大妈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昌吉市人民法院领取了53810元赔偿款,二人握着承办法官的手感激地说。
原来是这样的,2015年昌吉市三工镇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雇佣曹大妈从事剥玉米皮、切玉米根等工作。2015年9月1日13时许,曹大妈在使用机器切玉米时不慎被机器切伤右手,右手四指当即离断,曹大妈被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住院14天。住院期间,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垫付了37000多元的医疗费。2016年8月1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曹大妈的伤情为9级伤残、误工期限为90日、护理期限为30日、营养期限为30日。曹大妈多次向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索要赔偿款,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曹大妈将该公司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0786元。
此案经过开庭,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诉后对曹大妈受伤的经过没有异议,但是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庭审查明曹大妈主张的部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对于其合法合理的请求应当支持。承办法官本着让曹大妈尽快拿到赔偿款,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细致地给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做调解工作,最终同意向曹大妈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2452元,另外承担案件受理费1358元。
这不,曹大妈这会儿正握着承办法官的手,不停地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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