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黄明超)2月13日,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多次遭受丈夫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巴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丈夫满某继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据了解,这是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开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申请人巴某与被申请人满某于2016年6月在布尔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被申请人满某赌博、家暴等恶习,多次造成申请人巴某身心伤害,申请人巴某多次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做了行政处罚,且2011年被申请人满某因故意伤害致申请人巴某重伤,被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申请人巴某因长期遭受家暴,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焦虑症。
2月11日,巴某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恐吓、跟踪、威胁,接触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居住及工作单位200米内活动。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法官经审查巴某提供的结婚证、伤情照片、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2011年刑事判决书,及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被申请人满某的询问笔录认为,巴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法定条件,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据悉,按规定,满某若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对巴某实施家暴,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做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 有具体的请求;
(三)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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